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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关于制定《龙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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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增强招商实效,促进项目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龙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现就本办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期限为本文发布起5个工作日,公众意见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0596-6532557
电子邮箱:lhzszx@126.com

附件:《龙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附件全文 ————

龙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建立高效工作机制,增强招商实效,促进项目建设,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投资者或经营主体在我区投资的项目(不包括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投资的新增建设用地和盘活存量土地、厂房的二、三产项目;农业项目和民营公共港口码头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原则。纯房地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类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管理原则。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管理按照"区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闭环管理机制,确保服务高效推进。依据项目情况分级分类、精准施策,提升服务管理实效。强化区级统筹力度,规范项目洽谈秩序,防范重大项目招引内部竞争、无序竞争,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职责分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工信(商务)局,作为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项目信息管理、对接洽谈、签约推进、建设服务、投产达效和考核评价等工作;建立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台账,编制"一谱一图一清单"(产业链图谱、招商一张图、应用场景清单),建立项目"四库"(现有企业库、拟引进企业库、在建项目库、拟建项目库)。

各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属国企是招商项目首接责任主体,负责推进项目对接落地、强化要素保障、统筹服务管理。

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行政服务中心、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审批、政策兑现等工作,协同推进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筛选

第五条 信息收集对接。各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区属国企要聚焦我区健康食品、装备制造、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链和未来产业,积极对接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在外企业家、专业招商机构、海外机构或企业、在漳投资企业及基金机构等各方资源,收集项目信息,对接意向投资项目,采集企业基本概况、投资体量、产业门类、技术能力、投资规划意向、项目落地保障需求等信息,并及时填报《在谈项目对接情况表》(详见附件3)和《龙海区招商企业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4),报送至区工信(商务)局。

第六条 初步研判。对收集到的项目信息,由属地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或区属国企提请区工信(商务)局牵头,联合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开展初步研判,重点研判项目与我区产业规划的匹配度、可行性、就业带动能力、环保适配性、投资强度等(详见附件2),严禁高污染、高耗能、低效益项目入驻。

第七条 分级分类。建立全区统一的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对通过初步研判的项目,按照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产业链、产业集群两种维度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管理,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对接人员,落实专人服务管理,实行项目动态更新,确保信息无遗漏、对接不中断。

第三章 对接洽谈

第八条 项目考察。建立政企双向考察工作机制。根据初步研判结果,由项目对接单位邀请企业到我区实地考察;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区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项目对接单位〔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属国企〕,对项目投资方总部、生产基地或在建项目开展回访考察,全面掌握项目真实情况。

第九条 调查评估。对拟开展投资合作的项目,由招商首接责任单位组织调查及评估;涉及须"一事一议"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开展尽职调查。评估或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主体资格、资金实力、技术先进性、就业带动能力、能耗环保、安全生产、市场前景及投资履约能力等事项,并形成规范的报告。健全事前评估机制,持续提升评估调查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第十条 准入评审。完成项目考察、调查评估后,由项目对接单位提报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项目评审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召集项目引进单位〔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属国企〕及区发改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应急局、林业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开展项目评价(详见附件5、6),重点评审项目投资实力、产出效益、技术水平、发展前景,形成项目评审意见,作为产业准入前置条件。

涉及供地的项目,需上报区要素保障会进一步研究。

区政府组织召开要素保障会,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相关要素保障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招商项目评审情况的汇报,对拟供地项目进行进一步研究、讨论、评估和筛选,确定是否同意项目落地。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配套或适用"一事一议"支持的项目,需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区委常委会研究。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在招商项目考察、尽职调查、评审等重要环节,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请示重要事项,提高择商选资精准度。

第四章 签约与落地

第十一条 投资协议洽谈。实施招商引资项目"首谈负责制",首个获取项目信息的单位为"首谈责任单位",主动跟踪回访项目,将有投资意向的首谈项目纳入在谈项目动态信息库,及时更新洽谈情况。对首谈单位洽谈超半年无实质性进展的重大项目,符合产业布局且有落地基础的,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进;不具备落地条件的,引导对接其他地区,规避内部无序竞争。重大项目洽谈可邀请区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或提请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度。

项目引进单位根据会议审议结果拟定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协议书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和内容、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甲乙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工业用地出让统一地价按照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基准地价执行;若地块实际的用地取得成本超出统一地价,则以实际成本作为土地出让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项目、好项目,利用盘活闲置工矿企业厂房及土地实施的工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程序由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土地出让价。"标准地"出让项目,须将固定资产投资、单位能耗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协议。项目投资协议书由区发改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龙海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审核并会签。

第十二条 项目签约。经研究拟落地的项目中,当期总固投5亿元以上的知名企业工业项目、协议约定税收强度25万元/亩以上且纳税额1200万元/年以上的"亩均效益"制造业项目、总固投10亿元以上的综合体项目、注册外资1亿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纳税额1000万元/年以上的总部经济项目、总固投1亿元且房间数150以上的酒店项目、实缴资金1亿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30%以上的产业基金项目,认定为重大项目,由区政府与项目投资方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其他项目则由区政府授权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与项目方签订正式的项目投资协议书。会议研究通过后,须在一个月内签订正式项目投资协议书,原件由签订单位保存,并依据协议条款分送相关单位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落地。对已签约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要尽快向区发改局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手续;区自然资源局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及时召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专题会,研究土地挂牌出让方案。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最终成交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不得在招商阶段预先确定或者承诺具体地价。在供地条件成熟的前提下,确保签订正式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书后3个月内完成供地,供地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符合拿地即开工条件的项目,必须按程序办理拿地即开工手续。

第十四条 规范政策兑现。属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落实科技、人才、产业等惠企政策兑现工作,畅通申报渠道,优化兑现流程,保障政策落地见效。重大政策兑现事项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第五章 建设实施和服务

第十五条 建设管理。项目开工前,协助企业完成项目规划、施工图设计及审查,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等手续办理,保障流程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建设阶段,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及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委托具备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引进单位要制定"两单一表",督促投资方按照项目投资协议约定推进项目,定期报送项目进展,确保项目建设按进度完成。

第十六条 调度推进服务。建立龙海区后招商服务保障工作机制,设立区招商服务保障办公室,挂靠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为每个项目配备"服务管家",实行"一个项目、一名管家、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工作机制,全程对接企业诉求、跟进事项办理、反馈办理结果(详见附件8),提供从工商注册、审批代办到要素对接、竣工验收、生产运营等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完善事中科学决策和合规服务管理机制,强化项目建设要素服务保障,全面落实招商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要求。

第六章 投产达效

第十七条 达产达效。建立投产项目达产跟踪与运行监测机制,助推企业加快投产达产,确保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产值、财政贡献、就业等效益目标。常态化采集监测企业生产经营、产值、就业、产业带动等数据,依法开展统计分析上报,强化效益评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运营难题,推动项目提质增效。建立招商项目综合评价机制,分级分类评价项目落地、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就业带动等综合效益和企业履约情况。

第七章 升级与退出

第十八条 提质升级。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化提升,推动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能耗排放,实现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引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第十九条 退出管理。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项目转型升级、盘活闲置资源或者有序退出。

第八章 服务管理评价

第二十条 服务管理评价。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管理工作实行积分制评价,科学设置指标,细化量化评分标准,客观公正评价各乡(镇、街道、场)、龙海经济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工作实效。聚焦重大项目报备、首谈登记、跟踪推进、签约落地、资金到位、履约情况、服务成效、入规入统等关键环节,实施全过程动态考核评价。

第九章 附 则

涉及"飞地经济"招商引资考核指标,自项目投建之日起7年内,引资方〔指招商引资的乡(镇、街道、场)〕、落地方〔指项目落地的乡(镇、街道、场)〕考核指标各占50%;7年之后考核指标全部归属落地方。产出效益指标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引资方、落地方按4∶6分成;5年之后产出效益指标全部归属落地方。财税分成由区税务局负责分解,区财政局负责结算。

国家对产业政策、负面清单、招商引资等出台新文件的,从其规定。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三年,涉及的招商政策措施按照各级政府已下发的有效文件执行。若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若本级已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龙海区招商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图》
附件2:《龙海区招商项目准入清单》
附件3:《龙海区在谈项目对接情况表》
附件4:《龙海区招商企业基本情况表》
附件5:《龙海区招商引资项目评价卡》
附件6:《项目评审联席会意见表》
附件7:《龙海区后招商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流程图》
附件8:《龙海区后招商服务保障问题交办单》

附件2《龙海区招商项目准入清单》全文:

第一条 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我区规划的产业布局、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并对我区有一定的经济贡献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按照"两比三优一核准"原则引进项目:
两比:比投资强度和产出密度、比税收和带动力的贡献率。
三优:优先考虑主导产业项目,优先考虑产业链配套项目,优先考虑新质生产力、新兴产业等项目。
一核准:严格核准土地使用面积,节约集约用地。

第三条 投资强度要求
(一)工业项目:龙海区"亩均效益"制造业项目认定标准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
(二)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的项目列为全区文旅领域优先服务保障发展项目。
(三)商务服务业项目:此类产业用地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850万元/亩的优先服务保障。

第四条 产出收益要求
(一)工业项目:出让工业用地项目年纳税额从其竣工投产第三年起连续八年考核期内税收贡献不低于20万元/亩(食品饮料项目年纳税额不低于18万元/亩);属于制造业的出让用地项目也可约定为:企业从投产后第三个年度开始,年纳税额不低于25万元/亩,且连续考核5个年度以上。其中,项目用地≥50亩(含新出让)的重大项目,年纳税额不低于25万元/亩。
(二)三产重大项目:三产项目认定标准为批发业销售额应达到3亿元/年,零售业销售额应达到0.5亿元/年,其他三产项目销售额应达到2亿元/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纳税额应达到2000万元/年。

第五条 环保准入要求:项目选址应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属行业应不涉及九龙江流域禁止发展产业,符合福建省及漳州市"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龙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应同时符合龙海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限值以及总量控制要求,确保满足国家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条 安全生产要求:引入项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优先引进项目: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项目,予以优先引入。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37号)中"鼓励类"的项目,以及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外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允许类"项目。
(二)投资主体是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100强、优质上市公司、央企及行业龙头企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单体制造业项目。
(四)投资主体是驰名商标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
(五)研发能力强,核心技术新,研发团队人数占总用工人数30%以上,或项目带头人具有博士以上学历的项目。
(六)有经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省级以上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项目;团队核心成员是海外或省级以上领军人才的项目。
(七)新增用地少、单位产值高、税收贡献大的增资扩产的项目。
(八)其他对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效应并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优先引进的项目。

第八条 禁止引入项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中"限制类"和"禁止类"的项目。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23号)、《福建省闽江、九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发〔2012〕98号)等文件中规定禁止准入的项目。
(三)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项目。
(四)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引进的其他行业及项目。
(五)意向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项目。
(六)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或有违法用地情况的项目。
(七)意向投资单位或主要投资者近三年内存在抽逃、虚假出资及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被查处或警示的项目。
(八)经测算发现污染物排放量严重消耗环境容量,可能导致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者环境安全风险防控难度过大,污染物泄漏外环境后产生的环境损失远远超过项目可回收利润的项目。
(九)投资强度、税收贡献达不到要求的项目。
(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具体参照《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闽应急〔2020〕3号)〕及危废、固废处理项目。
(十一)国家规定的禁止和限制用地项目。

(注:附件3-8为《在谈项目对接情况表》《招商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评价卡》《评审联席会意见表》《后招商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流程图》《问题交办单》等表格文书,详见原文附件。)

来源: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政府网站(2026年10月29日发布,公示公告栏目)
原文链接:https://www.longhai.gov.cn/cms/html/lhqrmzf/2026-10-29/1158507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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