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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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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龙海市京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剑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8740156XF

2026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排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粉煤灰分选加工正在使用,检查过程陈剑宏全程陪同。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2016年6月建设配套粉煤灰分选加工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2、2016年6月投产至今未对粉煤灰加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生态环境影响登记表:(二)可能造成轻度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中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6年9月4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相关情况);

2.2026年9月4日你公司陈剑宏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等(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

3.现场检查图片(证明你公司违法现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一千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或者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生产);补办粉煤灰分选加工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待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海区人民政府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4日

来源:漳州市龙海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https://www.longhai.gov.cn/cms/html/lhqrmzf/2026-09-07/1644970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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